Friday, 26 April 2013

滿懷烈怒的神

根據學術期刊 Journal of Religion and Health 剛刊登的一篇論文,信仰一個有惡必罰、罰時滿懷烈怒的神,跟五種精神問題有正面的相關(positive association);那五種精神問題是:一般的焦慮(general anxiety)、社交焦慮(social anxiety)、妄想狂(paranoia)、強迫思考(obsession)、和強迫行為(compulsion)。當然,正面的相關不一定是因果關係;即使那是因果關係,假如沒有進一步的研究,哪是因、哪是果,仍是未知之數。我不打算直接討論這個研究的內容或結論,只是想借題發輝一下,談談信仰一個滿懷烈怒的神的一些問題。

《聖經》〈那鴻書〉第一章第二節這樣描寫耶和華:

「耶和華是嫉惡和施行報復的神;耶和華施行報復,並且滿懷烈怒;耶和華向他的對頭施行報復,向他的仇敵懷怒。」(新譯本)

神耶和華不是像在做流水賬般賞善罰惡,因為祂嫉惡如仇,所以罰惡時滿懷烈怒。雖然接著的一節說「耶和華不輕易發怒」,但「不輕易」不等如「不經常」;請看以下的簡單論證:

(1)  世人經常犯罪。
(2) 任何犯罪的行為都令神滿懷烈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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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神經常滿懷烈怒。

這是個有效(valid)的論證。任何信仰耶教的人都接受 (1),很多信仰耶教的人都接受 (2) ,因為他們相信《聖經》對神的描述是真確無誤的。既然 (1) 和 (2) 蘊涵 (3),而這個邏輯關係又這麼簡單,接受 (1) 和 (2) 的耶教徒便應該接受 (3) 。然而,事實似乎不是那樣:假如你問耶教徒朋友「神是否經常發怒?」,相信他們大多會答「不是」。

也許有耶教徒會認為上述論證無效(invalid),因為神是在時間以外的,人的「經常」不能應用在神的身上。就假設他們說對了吧,沒問題,(3)可以改寫為:

(3*)  神發怒的次數 ³ 人犯罪的次數。

兩個次數不一定相等,神發怒的次數可能超過人犯罪的次數,因為神可能有其他發怒的原因。相信接受 (1) 和 (2) 的耶教徒仍有不少會拒絕接受 (3) --- 發那麼多次怒的神不是有點太過了嗎?

有些耶教徒這時定會使出「必殺著」:神的「滿懷烈怒」和人的憤怒是不同的,人的智慧有限,不能完全理解神的屬性。好,也假設他們說對了,我們仍然可以問:「不完全理解,但總有一點理解吧!可不可以說來聽聽?」如果你運氣好,可能會遇到一個能說上幾句的,甚至能給你一兩個似是而非的比喻,但你更有機會遇上對此只能啞口無言(或者只是重複說「人的智慧有限」)的耶教徒。

《魚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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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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