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鉴政】
作为唯一一个为《2006年玻璃市伊斯兰行政法令》修正案投下反对票的人,看见这两天民间对这课题的反应,我觉得有几点需要深深的反思。
且先说明整个法案的由来。其实每个州属都有所谓的伊斯兰行政法(Administration of the Religion of Islam Enactment), 还有伊斯兰刑事法,伊斯兰家庭法,伊斯兰法庭证据法等等。
宗教事务,是属于州的权限,而玻州拉惹(Raja)也是州伊斯兰最高领导,而州王储(Raja Muda)也是州伊斯兰及马来风俗理事会主席。
所以非穆斯林,尤其是华社,常认为宗教和政治或行政是分开的,但其实在马来伊斯兰的社会,是完全相反的。
而无论华社知不知道,认不认同,喜不喜欢,都不会阻止马来伊斯兰社会的这个情况延续下去。更何况在玻璃市,马来穆斯林选民占90%。
州法律顾问局建议修改
一般伊斯兰有关的法案,都在由王储主持的伊斯兰及马来风俗理事会(Majlis Agama Islam dan Adat Istiadat Melayu Perlis,简称MAIP)拍案才提呈至议会通过。
一般宗教法律的建议修改,可以来自伊斯兰局(Jabatan Agama Islam Perlis,简称JAIPs)或宗教司局(Jabatan Mufti)。
这次的玻州伊斯兰行政法令修正案中,第51和52条文关于伊斯兰裁决(fatwa)的删除,就是宗教司局建议删除,以让州的伊斯兰裁决理事会(Jawatankuasa Fatwa Negeri),不必受制于全国伊斯兰裁决理事会(Jawatankuasa Fatwa Kebangsaan)。
因为玻璃市州的伊斯兰思想,是和全国主流派有所不同的。外界认为玻州的伊斯兰社会是瓦哈比派(Wahabi),而玻州则把本身列为正统的逊尼派(Ahli Sunnah Wal Jamaah)。
然而,将玻州伊斯兰行政法令第117条文的父母(Ibu dan Bapa)改成父亲或母亲(Ibu atau Bapa),则是由州法律顾问局提出的建议,而不是来自以上两个伊斯兰单位。
法令原有的条文如下:
英文: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art, a person who is not a Muslim may convert to the religion of Islam if he is of sound mind and-
(a) Has attained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or
(b) If he has not attained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his parent or guardian consents to his conversion
马来文:
Bagi maksud Bahagian ini, seseorang yang tidak beragama Islam boleh memeluk agama Islam jika dia sempurna akal dan-
(a) Sudah mencapai umur lapan belas tahun; atau
(b) Jika dia belum mencapai umur lapan belas tahun, ibu dan bapa atau penjaganya mengizinkan pemelukan agama Islam olehnya.
州政府以宪法作为靠山
州政府的立场是,法令英文版“parent”应被解读为父母其中一人,同时在苏芭丝妮案中,联邦法院也把“parent”解读为父母其中一人,所以政府要划一英巫内容而建议修改马来文版。
然而,当问及为何不建议,将法令英文版的“parent”改成“parents”,政府则点出,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对于第三款,凡未满十八岁者的宗教信仰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决定”(For the purposes of Clause (3) the religion of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shall be decided by his parent or guardian)。
州政府也说,马来文版宪法的同一条文,也是用“ibu atau bapa”(1999年版本的宪法是“ibu bapa”)字眼。
宪法并没否定宗教自由
然而,联邦宪法第12(4)条文所提及的第12(3)是“无人需接受除自己宗教之外的其它宗教教育及参与它们的宗教仪式或礼拜”。
此条文的英文句子是“No person shall be required to receive instruction in or to take part in any ceremony or act of worship of a religion other than his own”。
马来文句子则是“Tiada seorang pun boleh dikehendaki menerima ajaran sesuatu agama atau mengambil bahagian dalam apa-apa upacara atau upacara sembahyang sesuatu agama, selain agamanya sendiri”。
因此,纵使硬要把宪法第12(4)条文内的“parent”解读为是单一家长,也必须限制在第12(3)文的目的,即宗教膜拜或仪式。
总体来说,18岁以下者,由父母决定接受什么宗教教育或仪式。这并没有否定该孩童以后的宗教自由。不应该只以后面部分来合理化为这个条文,就是让父母完全决定18岁以下孩童的宗教。
但是州政府基本上只是认为这是字眼的技术调整,并没有改变法令实质内容。
当被问及。那是否意味着玻州政府基本上认同,允许单方面改教,州政府则完全没有正面回答“是”或“不是”。
至今为止,亦没有任何州宗教论述阐释此事,唯有州务大臣一直重复说,修改法令的动作是被误解了。
马来社会不觉得有问题
其实《2006年玻璃市伊斯兰行政法令》修正案到了投票的那一刻,很多在场的官员甚至记者,都不懂到底是要修改什么,原因是法案草案,只提供要修改的部分,甚至只有修改的字眼。如果没有查看主要的法令内容,是不知道修改法令所造成的整体影响。
由始至终,除了州政府,整个马来穆斯林社会,其实不觉得修改法令有问题,也不觉得会对非穆斯林造成什么影响。所以马来媒体基本上是只字不提,甚至觉得这是无关痛痒的字眼争执。
而由于活在种族宗教明显区分的社会与政党政治环境,一个执政了近半世纪的华裔政党,可能在那一刻,手上都还没有拥有一份拥有完整的124条文的《2006年玻璃市伊斯兰行政法令》。
因为几十年来,我们都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我们觉得我不犯你,你就不犯我。有什么事,就找个华裔代表去谈, 谈不到要的东西,就是代表失责,处罚他后下一个就可以办到。
往倒地保镖开枪找痛快
在这次的修改法令过程中,马华议员的失误在于没有提早做好功课,然而最大的问题依然是,巫统12位马来穆斯林议员,完全不觉得这是一个和非穆斯林有关的课题,也显然没和马华讨论。至今此事已经连续三天登上报章全国版头条了,州政府依然觉得完全是字眼问题,和非穆斯林无关。
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多数民族的代议士,其实不曾把非穆斯林看为是他们的责任之一。另一边厢,华裔社会其实都是用同样的眼光,就认为这个责任是落在华裔议员身上,所以只在乎华裔议员有没有反对。
因为说白了,华裔的选票惩罚不了那13名投支持票的穆斯林,所以似乎唯有把所有的责任,都往一个我们唯一有能力惩罚的马华议员身上推,至少让自己没那么大的无力感与无奈感。
伤不了主人,就唯有往已经倒地的保镖开多几枪,至少感觉痛快一点。
穆斯林议员完全没驳辩
在我在议会厅内长篇大论辩论修正案后,在场的12名巫统以及1名伊党州议员,完全没有打算站起来反驳,或以宗教或法律角度来巩固自己的立场。
不管我提出这修正案的影响,非伊斯兰人民对这宗教的负面印象,和中央政府的立场相左,错误解读宪法,伊斯兰的正义等等所有的论点,其实他们都无动于衷。大家都在等时间过,然后举手投票,连吵架的力气也省回。
再高超的辩论技术,在算人头的游戏规则底下,其实是无关痛痒的。反观可怜的马华唯一议员,接到指示离席后却要被党清算。
华社一面倒谴责他,仿佛他人头落地后一切就会解决。其实,我们真正的悲哀,不是有一个没有投下反对票的华裔议员,而是有13个完全不在乎非穆斯林感受的穆斯林议员,而非穆斯林却又无奈地拿他们没办法。
无论谁胜皆会支持修法
马华唯一州议员许福光的选区知知丁宜,华裔选民大概占20%,且大部分是垦殖区的马来选民。说白一点,巫统其实想要拿这个选区很久了,反正完全不靠华人票,巫统还是可以赢。
纵使华裔一票都不给巫统,也只能投废票看着巫统赢,因为华裔不会愿意在这里让伊党赢。
巫统手上的12席,多数票低且华裔可以发挥效用拉倒的,只有柏斯里(Beseri)和十字港(Simpang Empat), 华裔选民分别为18%和9%。巫统在这两区的多数票分别是540和85。然而,拉倒巫统却可能让伊党赢,这也不是华裔想看到的局面。
而看起来相对中庸的玻璃市伊党主席兼双弄(Sanglang)州议员,也在议会投了赞同票。他选区上届只赢121票,而且有8%华裔票。华裔选民肯定可以惩罚他,当然这样赢的就会是巫统。
胜出的巫统议员,若在议会面对一样的议案,他基本上也是投支持票的。在野党在上届大选全面与国阵一对一对垒都赢不了玻州,全面三角战结果可想而知,也是国阵全胜的。
找到阻止修法之道了吗?
华裔选民在这个州属仅占10%,在这种格局下,不难理解,州政府其实由始至终,都不需要在乎华裔的感受。
纵使许福光被马华拿去祭旗,也不会有投支持票的穆斯林为他留半滴眼泪。今天纵使中文报章封面报道此事足足一个月,都不会在马来社会掀起丁点涟漪。
如果华社要的只是一个表达反对的立场,那任务我完成了。如果我们要的是,没有表达反对立场的“要死一千次”,那大概许福光也办到了。
但是,如果我们要的是找个出路,阻止我们不想发生的事情发生,那我们找到了吗?
曾敏凯,出生于霹雳怡保,毕业于柔佛工艺大学工艺管理学士,自修考获伦敦大学法学士。308中选为霹雳州新邦波赖州议员, 505转战玻璃市州中选为英特拉加央岸州议员。 现任人民公正党选举局资料组主任。
http://www.malaysiakini.com/columns/365881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