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怡
幾年前有一部電影《荷里活黑名單》(Trumbo),內容講荷里活編劇莊柏(James Trumbo)上了麥卡錫白色恐怖時代的黑名單,被囚聯邦監獄11個月。出獄後,他不能自己署名創作劇本,只得以其他人名字秘密為電影公司創作,多年來他編劇的名作有《金枝玉葉》(Roman Holiday,1953年)、《鐵牛傳》(The Brave One,1956年)等,此兩片均贏得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劇本獎,但他無法以自己的名字獲獎,影片的編劇是他人名字,獎座亦由他人冒領。他本人受一些國人指為國家「叛徒」,個人與家庭生活受盡負面影響。
1950年代,參議員麥卡錫以及國會的「非美活動調查委員會」,發動一場舉報與清除國內共產主義者運動。很多著名藝術家、作家都受誣衊和調查,包括著名演員差利卓別靈、劇作家阿瑟米勒和原子彈之父奧本海默。大約有六七年時間,美國言論自由受到壓抑,不少人就像才華橫溢的編劇家莊柏一樣,一生幸福斷送。
這段白色恐怖歷史儘管源於二戰後美蘇冷戰的背景,但美國立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第一次大戰期間一位大法官又為言論自由定下清晰界線,就是不能引起「明顯和立刻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他舉的例子是:一個人絕沒有自由在擠滿人的戲院裏大聲喊失火,這會造成明顯和立刻的危險,因此不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如果危險不是「明顯」或不是「立刻」,就都屬於受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這條界線,又實行法的統治,怎麼可能會出現麥卡錫時代這麼多冤案?
法律侵蝕到言論自由,就源於一樁1948-51年的「丹尼斯案」。紐約州政府控告丹尼斯等11名美國共產黨員,指他們在1945-1948年期間,組織共產黨,鼓吹在時機成熟時,盡速採取行動,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最高法院1951年裁決有罪,認為他們不僅是討論馬列主義,而且在「鼓吹」和「煽動」暴力,有明顯的危險,而「盡速採取行動」也意味立刻,故被告言論不在憲法保障範圍內。但大法官之一的William Douglas反對這裁決,他表示:美共力量極有限,在警察、軍隊等行業中的勢力微不足道,既然沒有力量,就屬於言論而不是行動的層次,根本不構成「明顯和立刻的危險」;其次,他認為把「鼓吹」作為界線是危險的,因為這意味着一個言論是否自由不在於言論本身,而在於說話的人的意圖,而意圖是看不見、摸不着、難證明的東西。他說,一旦走上這條路,就「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
他這句話不幸言中了。丹尼斯案後,美國就進入麥卡錫主義的黑暗時期。言論自由受壓抑,減少了監督政府的功能,也使個人潛能和創意無法充份發揮。
丹尼斯案中大多數法官的錯誤,就是把屬於言論自由範圍的事情,當成行動來處理了。這一案例影響了其後的許多案件,直到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樁與丹尼斯案類似的案件,這次法院認為,控方(政府)必須拿出被告發表與具體行動直接有關的言論,罪名才成立。甚麼是與具體行動直接有關的言論呢?比如:「我們約定,明天早上九點鐘拿槍去進攻警察局。」若不是這樣具體與行動關連,那麼「倡言武力以實行甚麼目標」,都只是言論而已,尤其是倡言者根本沒有威脅政權的力量。
美國麥卡錫時代的例子,告訴我們,哪怕是實行法的統治的國家,一旦司法不恰當地干預了言論自由,就會人人噤若寒蟬,社會活力也就遭到扼殺。更何況是在強權支配下的搖搖欲墜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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