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9 June 2014

憲法與伊斯蘭國

· 惟誠‧


一些特定的老課題,只要適時攤開來,即有機會發揮影響力,鬧得全國上下人仰馬翻。政治人物和有心人士清楚明白這個社會對這些議題會有甚麼反應,但我們身為這個社會的一群,卻始終搞不明白這些人對重提這些課題時懷有的居心。兩年前,時任首相署部長納茲里在國會發表了一席話,掀起了有關我國是否世俗國的爭議;兩年後,這個不管部長的職位已換上加米基爾,但不同的部長在國會發出的論調卻還是依舊:我國非世俗國。

於是,我們又得不厭其煩地繼續辯論聯邦憲法,爭相詮釋和尋找有關伊斯蘭國或世俗國的條文,希望能為自己的立場辯解。只是,憲法作為一國根本大法,本來就擁有高度簡潔的特性,條文不能過於詳細,以免因累贅限制了憲法的時效性;此外,我國是個多元種族的社會,憲法更多了一層調和包容的特性,其包含了國內各個種群的建國經驗和價值,是個包容性極大的國家建制基礎,所以任何人都可輕易從憲法內找到大量條文來各自證實我國是伊斯蘭國,或是世俗國。

這也就是為甚麼,這種爭辯持續了幾十年都依然沒有結論,甚至已淪為國內政客撈取自身利益的政治資本。很顯然的,這不是聯邦憲法的問題,因為憲法本身已是一套世俗法,加之我國憲法所擁有的簡潔、穩定和包容等世俗性質,其展現的已是不折不扣世俗憲法精神。也正因如此,很少有國家的憲法會明文規定自己的世俗地位,至於擁有世俗憲法的神權國,通常也僅僅是通過收錄在憲法內的國教、國號、伊斯蘭教義和聖典,來確立自己的伊斯蘭國地位。

比如伊朗憲法,即在開篇中確立了其伊斯蘭共和國(Islamic Republic)的國號,更在憲法第2條文中闡明可蘭經(Al-Quran)和聖行(Sunnah)的重要性。此外,同樣以伊斯蘭共和國為體的巴基斯坦,也在憲法的開篇中表明國之主權歸屬真主,也在憲法第31條文中確立了可蘭經和聖行為巴國穆斯林必須遵守的最高準則,只要有違反可蘭經和聖行的舉動即是違憲。這兩個例子都有一個共性,即是伊斯蘭事務由中央統屬,而國民即是奉真主之名代其有限通過政府管理國家。

至於沙地阿拉伯,除了擁有伊斯蘭國號外,也在基本法(Basic Law ofGovernance)第1條文中表明可蘭經和聖行為該國至高憲法,世俗法已被明確擺在伊斯蘭聖典之下。而汶萊憲法除了第3(1)條文中談及伊斯蘭為官方宗教外,也僅在開篇中提及蘇丹需以真主之名統領國家。這些伊斯蘭國除了擁有伊斯蘭事務權歸中央的共性,也擁有聖典凌駕憲法特性,這都符合了“主權在真主(al-hakimiyya li-Allah)”的神權國特徵。

在穆斯林眼中,真主是創物者(Al-Khaliq)、是掌權者(Al-Malik),因此聖典在伊斯蘭國的地位是超然的,他們固然可以擁有世俗憲法,但憲法維護的卻是聖典的地位,捍衛憲法即是捍衛聖典,反之,違背可蘭經和聖訓(Hadith)即是違憲。行文至此,我們不妨用眾多伊斯蘭學者對伊斯蘭國特徵的共識,來辨認我國的世俗地位。在我國,其一,伊斯蘭事務已被憲法下放至各州,統屬權不在中央;其二,聯邦憲法闡明了自己的超然地位,而非聖典。

其三,憲法第1(1)條文闡明我國為世俗聯邦體制(Federation),並沒有伊斯蘭國號;其四,我國政府必須通過民之委託(mandates)來管治國家,我們的行政領袖和統治者在憲法內並不是以真主之名(sacred trust)托管國家。我國是否世俗國的問題,通過這種方式對比,答案想必已呼之欲出。我們在經過連番宗教課題的折騰後,已不能承受更多的宗教爭議,然而,加米基爾竟在此刻挑起爭議,是應該受到輿論聲討和譴責的!

(星洲日報/純粹誠見‧作者:惟誠‧私立大學講師)
 http://opinions.sinchew.com.my/node/33031?tid=38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